当前位置: 主页 > 资讯 > 详情
南京人才安居的自有住房范围

第一财经   2023-01-31 12:57:09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
(一)属于《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》中在岗在职人员;

(二)符合《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(目录)》中A、B、C、D、E、F类人才的认定条件;

(三)南京户籍、自有住房未达到本办法确定的安居标准,或者非南京市户籍、在本市无自有住房,且均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。

自有住房包括下列范围:

(一)家庭成员的自有住房;

(二)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;

(三)5年内转让的自有住房,5年内被征收的自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;

(四)依合同尚未交付的住房。

相关资讯